■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注重加强代表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 ■“一法一规则”的修改,充分创造制度条件确保全国人大顺利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各项职权,注重维护和巩固全国人大的民主功能。 ●阮辉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这两部法律迎来首次修改。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好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全国人大组织法制定较早,按照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立法管理,全国人大组织法增设“总则”一章,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始终坚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则同时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加强与各国议会和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等。 主席团在大会会议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以往主席团的职权散见于相关条文中,为了进一步突出其地位,修改后的人大组织法完善了对主席团的职权的规定。首先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是体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其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大会主席团的职权,规定主席团处理的具体事项、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权、委员长会议的职权。 坚持全过程民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加强全国人大的民主性是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保持民主性的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注重加强代表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根据实践的发展,增加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此次修改完善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规定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予以答复,规定负责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修改明确会议召开准备工作以提高议事质量,并且完善工作报告审议程序和委员辞职程序。特别在总结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背景下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修改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明确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经进一步修改可直接提出表决稿交付大会表决,减少了实践中草案建议表决稿的审议环节,并且简化常委会委员辞职程序,将以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常委会委员辞职应当报经大会“确认”,修改为向大会“报告”。为加强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明确大会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同时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 深化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修改后的宪法专设一节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出新的要求。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修改后的人大组织法列明全国人大现有的10个专门委员会名称,明确规定专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其工作职责包括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草案,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专题汇报,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和有关督办工作等,增加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的职务,增加规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主任的质询、罢免制度。 上述修改与时俱进地反映了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正确把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监督,进一步巩固深化国家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各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 “一法一规则”的修改充分关照现行宪法制定的背景,充分创造制度条件确保全国人大顺利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各项职权,切实维护和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注重维护和巩固全国人大的民主功能。为人民代表赋能,为民主决议提升质效,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既是依宪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之义。 (作者系厦门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 文章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