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6-17浏览次数:634
厦评委办〔2022〕3号 关于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社科联,市委党校,各高等院校,各社科学会、协会、研究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今年组织开展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活动。

厦评委办〔2022〕3号 
 关于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社科联,市委党校,各高等院校,各社科学会、协会、研究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今年组织开展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活动。现将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成果范围及奖项设置

(一)受理成果范围

本届评审设置基础理论研究类和应用对策咨询类共10个学科评审组。基础理论研究类包括:(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2)哲学、文学、历史学;(3)经济学、管理学;(4)法学、教育学;(5)综合。应用对策咨询类包括:(1)应用对策经济;(2)应用对策社会;(3)应用对策文化;(4)应用对策综合;(5)科普读物。

申报者根据申报成果的内容和性质选择相应的一个学科组,以便按所报学科组进行评审。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分组作适当调整。

(二)奖项设置和名额

奖项总数设上限为180项,一等奖26项,二等奖52项,三等奖102项。为确保成果质量,允许各学科组各等次奖项有空缺。

二、申报资格与要求

本届评审申报成果范围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或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申报参评市第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的下列成果:1.著作(含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等);2.论文;3.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一)申报主体

申报参评者应为本市居民或集体,或成果申报时间截止前人事关系在我市;非本市户籍居民或集体研究厦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成果也可申报参评。

(二)申报成果

1.申报参评基础理论研究类的论文和著作,必须是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2.申报参评应用对策咨询类的论文和著作,须以厦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为研究内容,可以是在各级报刊(含有准印证的内部刊物)发表的研究成果,也可以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出的调查报告、咨询报告、课题或不宜公开发表但为领导决策或市级实际工作部门采纳,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须附省市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区级及以上工作部门采用并取得成效的肯定性证明)。

3.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其发表的时间,上限为2019年1月1日,下限为2021年12月31日。由出版社出版的,以第一次出版印刷的时间为准,再版、再印时间无效;刊物发表的以第一次发表为准,转载和摘登的日期无效;没有出版或发表的对策咨询成果,根据其被市、区两级实际部门采用的时间来确定,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所有成果必须以第一作者名义申报;每人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5.丛书只以单本申报,同一主题、成系列的著作可以成套申报;

6.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不能参评,其中的单篇论文可以个人成果形式申报;主题集中的个人论文集,可作为专著形式申报。主题分散的个人论文集,只以其中单篇论文形式申报;

7.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8.社科类译著申报时,论文应附外文原件或复印件,专著至少应附外文原件(复印件) 的一个章节。用外文撰写发表的论著,论文要求附整篇译文,专著要求附不少于一万字的中文内容摘要;

9.教材应是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科书;

10.科普读物应是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读物;

11.我市作者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第一作者为我市的成果可以申报,并且只评我市作者完成的部分;第一作者不是我市的成果以及不能明确我市作者所完成部分的成果不能申报;

12.在申报截止时间内,已调入我市的作者成果可以申报,已经调出我市的作者成果不能申报。

(三)下列成果不予受理

1.境外出版或发表的成果;

2.文学作品、文学性的人物传记、描述性的资料书、新闻报道和宣传性文章,以及电子音像作品;

3.未公开发表和出版又无省市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级及以上工作部门采用并取得成效的肯定性证明的;

4.已在相当或高于本活动的评审中获奖的成果;

5.知识产权或版权有争议的成果。

三、申报单位

本届评审设置下列申报单位:

1.市评委办(设在市社科联),负责受理在厦市直有关单位、市委党校、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厦门医学院、各区、各社科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及其他的成果申报。

2.厦门大学、华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理工学院4个单位独立设置申报点,负责受理本单位的成果申报。

四、申报办法和申报程序

(一)本届评审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期为2022年6月22日至7月21日。申报截止后不再接受申报和修改。申报者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登陆“http://222.73.214.245:8088/”上的“厦门社科评奖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写《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申报表》、《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表》,并打印签字确认后提交到所在申报单位。

各申报单位的账号及密码由市评委办另行通知。

(二)申报人必须通过评审系统进行申报,经申报单位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表》和《评审表》各一式1份,《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统一由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提交到市评委办。在厦门市直单位及其他申报人直接提交市评委办。申报人在评审系统上申报的成果、填写的《申报表》、《评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同提交的纸质件一致,如有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但不予受理,还将记入“黑名单”。

(三)申报单位要切实把好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并在申报单位官方网站或其他常用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日历天),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公示后申报单位于2022年8月1日前统一提交《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申报成果汇总表》及有关申报成果的纸质材料,过期不再受理。

五、申报成果纸质材料要求

(一)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评审表》、申报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类材料的装订报送要求

1.《申报表》和《评审表》各一式1份,统一用A4纸打印。

2.申报成果

论文类、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类、著作类成果纸质版一式1份(必须为原件)。调查报告、咨询报告、课题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发表的申报按保密要求填写申报表,原件直接送市评委办按保密规定处理。

3.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附在《申报表》后,装订在一起。

4.《申报成果汇总表》

经审核盖章的《申报成果汇总表》一式1份。《申报成果汇总表》务必认真审核,应与《申报表》、《评审表》和申报成果的信息一致。

六、其它事项

1.申报成果无论获奖与否,均不退回。

2.本届评审不收取申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申报者收取任何费用。

3.市评委办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大连兴馆巷1号社科大楼市社科联107号,邮政编码:361003,联系人:蔡月玲,杨伟龙,电话0592-2021362,18830255279,电子邮箱:xmsskps@163.com。

附件:1.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实施办法

2.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样表)

3.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表——论文类、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类、著作类(样表)

4.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成果汇总表

5.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学科评审组设置及代码表

   
 

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附件1
 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评审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厦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奖励办法》(厦府[2009]397号),总结历届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加以改进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和经济特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通过社科优秀成果评审,充分展示厦门市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成就,加强“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两岸融合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和优秀成果推介制度,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成立“厦门市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实行双主任制,主任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社科联主席和市政府副市长共同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科联有关领导担任。评委会成员由有关部门领导和我市知名社科专家学者担任。主要职责: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终评工作,对评委办推荐的各等次表扬候选成果进行终审评定。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

评委办设在市社科联,主任由市社科联领导担任,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制定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公告;受理成果申报;聘请学科评审组成员,组织各学科组评审;根据初评、复评结果向评委会提出各等次获表扬候选成果名单;研究和处理评审工作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第三章 学科评审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届评审设置基础理论研究类、应用对策咨询类共10个学科评审组。

基础理论研究类,包括:(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2)哲学、文学、历史学;(3)经济学、管理学;(4)法学、教育学;(5)综合。

应用对策咨询类,包括:(1)应用对策经济;(2)应用对策社会;(3)应用对策文化;(4)应用对策综合;(5)科普读物。

第四条 申报成果形式包括:1.著作(含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等);2.论文;3.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 基础理论研究类项目获奖总数占该类别实际申报项目数量约20%。

第六条  应用对策咨询类项目获奖总数占该类别实际申报项目数量约30%。

以上奖项总数设上限为180项,一等奖26项,二等奖52项,三等奖102项,奖金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在奖项上限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学科组各等次奖项进行调整。为确保成果质量,允许各学科组各等次奖项有空缺。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我市个人(成果申报时间截止前,参评成果作者人事关系应在我市)和集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市外作者研究厦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成果均可申报。

第八条 申报参评基础理论研究类的论文和著作,必须是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申报参评应用对策咨询类的论文和著作,可以是在各级报刊(含有准印证的内部刊物)发表的研究成果,也可以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出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课题或不宜公开发表但为领导决策或市级实际工作部门采纳,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须附省市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级及以上工作部门采用并取得成效的肯定性证明)。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其发表的时间,上限为2019年1月1日,下限为2021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出版且未申报参评市第十一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

第十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次评审的评选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每人申报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

第十三条  本届评审遵循以下标准:

政治标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

学术标准:成果须具有原创性、开拓性,体现中国特色、福建风格、厦门地域特点,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

学风标准: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没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实际贡献:成果的学术价值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重视和好评;在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中作出贡献,为厦门经济特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六章 评审步骤

第十四条  成果评审分为学科组初评审、复评审、意识形态审读、市评委会决定等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  学科组初评审阶段。由部分厦门本地专家和部分省内知名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通过网络评审。评委在个人审读基础上,按量化评分表要求评出分数,写出书面评语。评委办根据初评得分高低,分别按基础理论研究类、应用对策咨询类申报量30%、50%比例确定初选入围项目。其中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等发表的成果,应用对策咨询报告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副部长级以上领导、省委省政府副职以上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成果,直接进入复评,不占学科评审组复评名额。

第十六条 学科组复评评审阶段。在初评基础上,由部分厦门本地专家和部分省内知名专家组成复评组,以集中评审方式对入围项目进行评审打分。成果按初评分与复评分相加确定最终得分,直接进入复评的计最终分值。以最终得分排名按比例确定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推荐项目(入围最后一名成果出现同分时,同分成果一同进入)。

第十七条  意识形态审读阶段。市评委办组织市内专家对拟表扬候选成果进行意识形态审读把关,形成进入评委会评审拟表扬候选成果名单。 

第十八条  市评委会决定阶段。市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拟表扬成果名单。

第十九条  市评委会决定的表扬成果名单,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成果由申报单位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常用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日历天。市评委会通过的获奖成果由市评委办在“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获奖成果公示期为15个日历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对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问题向市评委办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需符合以下要求:

1.以实名方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的异议,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2.提供翔实可资调查取证的材料。

以下异议不予受理:

1.非实名提出的异议;

2.对申报成果未进入参评的;

3.对申报成果未获奖的异议;

4.对奖励成果等级的异议;

5.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

6.不属于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异议。

第二十一条  市评委办对受理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评委会裁决。对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市评委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八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评审标准,民主评议,以质取优,科学公正,不徇私情,严禁作弊,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根据回避原则,凡有成果参评的作者以及其直系亲属,或有直接师生关系者作品参评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人员要签订《保密和回避承诺书》,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按章办事。利用评审之机或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或泄密的,将由市评委办或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进行严肃查处,必要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或查处情况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移送或通报。

第二十四条  严格评审工作纪律,对申报人或申报人委托他人以及申报单位跑票要奖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取消参评资格。评委接到申报人或申报人委托人以及申报单位要求对参评成果给予照顾的,评委可以直接给予零分,并注明原因和请托时间、请托人姓名。市评委办对评审意见给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  参评成果如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评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人员,列入“黑名单”,6年内不得参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评审。

第二十七条  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对本届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具体由市评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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